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及时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馈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