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