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