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