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进行蓄水;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