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组织鉴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