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卫生、质量监督、价格、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城市供水节水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移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