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贮水池(箱)清洗、消毒、防腐。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