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临时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