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水费。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