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