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登记不实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过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登记的权属或核发的证书不当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