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登记不实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过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登记的权属或核发的证书不当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