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