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登记机关应当对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权利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