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其权属证书无效,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