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当事人查阅。摘录和复制房屋权属档案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摘录和复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