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资料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房屋坐落;(三)房屋性质、建成时间、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四)设定的他项权;(五)限制的权属;(六)约定保全的请求权;(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