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产籍资料包括:

(一)权利人提交的文件;

(二)房产测绘成果;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图、表、册、档;

(四)其他登记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永久保存登记的产籍资料,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