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资料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产籍资料包括:(一)权利人提交的文件;(二)房产测绘成果;(三)房屋权属登记的图、表、册、档;(四)其他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永久保存登记的产籍资料,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