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核准图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商品房预售情况说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件、证明。

备案登记后,备案的商品房发生变更登记事由的,开发企业应当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