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的;(二)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三)约定回购房屋的;(四)约定通行权的;(五)为保全约定的其他涉及房屋的请求权的。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合同书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的承诺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