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毁损、遗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毁损无法辨认的,权利人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启事,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并补发新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