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抵押房地产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约定的登记期限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房屋所有权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其他有关的证件、证明。抵押权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