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