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已经被处罚的当事人又在12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