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被转移财物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