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对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