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