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