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作出行政建议,政府的行为由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政府所属部门的行为,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