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作出行政建议,政府的行为由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政府所属部门的行为,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