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