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一)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三)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