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