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