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数额之和不得超过5000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