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