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

(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