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