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租赁柜台期满、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责任的再由其向有关经营者追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