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