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单位接受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者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协会等反映的情况和向新闻媒体披露、公告的情况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