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维权组织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分会、投诉站、服务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