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在制定或者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时,其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听证会的代表应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在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由同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按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