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纠纷,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