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

(二)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非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务。

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