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二)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非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四)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务。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