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