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