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按国家规定供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