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装饰、装修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作、返工的,应当重作、返工,并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费用;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免费保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