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从事检验、鉴定、测量的经营者,应当在法定资质等级范围内接受委托。因自身过错致使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测量结果不客观、不准确、不真实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导致的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