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接受消费者委托的中介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中介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