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文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活动内容履行其义务。因故改变活动内容的,应当事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票的,应当按售票金额退票,并可约定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